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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见证:备受全市人民关注的襄樊汉江一、二桥取消收费!
贞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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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实在在的,和普通市民有关系的好事!

我就是那个健康平凡的,会炒番茄鸡蛋的,会操作洗衣机的,脸上还有点小雀斑的,见到生人会脸红的,知道酱油多少钱一瓶的,在未来老公把大米扛回家时会帮他擦擦汗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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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5日晚21点15分,二桥收费站封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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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下午17时,襄樊二桥拆除收费站后路面还在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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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下午17时,襄樊市政协常委、国家一级演员、襄樊市豫剧院院长雷剑朝对取消一、二桥收费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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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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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收费站拆得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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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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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2月5日发表记者调查:《收取10亿过桥费 难还贷款6000万 谁为襄樊“汉江二桥”买单》

这个世界,谁还在快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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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唱国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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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10亿过桥费难还贷款6000万 谁为襄樊“汉江二桥”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编者按:


  湖北省襄樊市的汉江二桥自1992年5月竣工通车后,就在当地政府的筹划下,以收费还贷款的名义与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便建成使用的汉江一桥一起“捆绑”起来收过桥费。13年间通过“捆绑收费”政策,共收取10个亿的过桥费。


  然而,到2005年12月襄樊市政府取消两桥收费的错误政策为止,当初修建汉江二桥的6000万元贷款却成了谁也不肯认账的“死结”,仍然都没有还上。襄樊两桥“捆绑”收费对当地造成了怎样的恶劣影响?襄樊“汉江大桥管理处”如何两桥通吃、捆绑收过桥费?襄樊汉江一、二桥究竟成为了哪些人手中的“金桥银路”?6000万元建桥贷款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捆绑”收费两桥“通吃”


  襄樊是湖北省工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由于汉江流经这里,襄樊被分成了襄阳和樊城两块。为了加强两地人民的交流,1969年9月6日,国家投资在汉江上兴建一座公路铁路两用大桥,称作汉江一桥。


  随着经济的发展,汉江一桥的通行能力已不能满足当地过江交通需求。1987年,当地政府筹资1.2亿元修建了汉江二桥,又称长虹大桥。据了解,筹集的1.2亿元中,有6000万元是从樊城建行贷的款。


  1992年5月1日,在襄樊长虹大桥竣工后通车的同时,襄樊市政府成立了“襄樊市汉江大桥管理处”,以收费还贷的名义,襄樊市政府将汉江一桥、二桥“捆绑起来收费”。在以后的日子里,“襄樊市汉江大桥管理处”开始了长达13年两桥通吃的“幸福时光”。


  对于两桥“捆绑收费”的原因,襄樊市政府当时的解释是:两桥仅相距1.5公里,一桥如不收费,无法保证二桥的收费还贷,并且大量车辆如果涌向一桥,安全无法保证。这个做法和湖北武汉市将长江一桥和长江二桥捆绑起来收费如出一辙。收费问题给当地人的交通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襄樊市许多人买了车却不敢用。不仅如此,两桥“捆绑收费”还给当地的投资环境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据襄樊市三利达水泥厂的王主任介绍,水泥产品的材料购入和销售全靠公路运输,按照年销售30万吨计算,产品从襄城运往樊城,一年的过桥费就是258万元。由于难以承受过桥过路费,“三利达”目前已被逼出了枣阳、襄阳市场。


  现在从2005年12月5日开始取消了收费,一个月他们厂就要省下几十万的过桥费。王主任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说襄樊的某位领导到他们厂里去视察,要求他们介绍一些人来襄樊投资,结果投资者被襄樊的收费站吓跑了。“我们老板的几个朋友坐飞机从香港飞到襄樊,从下飞机到厂里面一共经过了3个收费站。几个香港人跟我们老板说,怎么一路上光看见你在掏钱买票呀?结果人家表示投资要再考虑考虑。”


  投资者觉得投资环境不好,他们一拍屁股就可以走掉,可襄樊当地的市民却是走不了的。对于这件事,襄樊当地各界人士反应强烈,都表示不能接受。一王姓个体运输户认为,汉江一桥在20多年前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劳动建成,不存在收费还贷的问题,纳入收费范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襄樊市现任市长李德炳当时是襄樊下面一个县的县委书记,他说:“江汉一桥是上世纪60年代由全市老百姓修的桥,桥上面还刻有毛主席说的一句话‘备战备荒为人民’。我们却把老百姓修的桥拿来卖给了两家公司,向老百姓收费,这实在说不过去。”


  收费项目“偷梁换柱”


  “捆绑”收费这种谁都觉得说不过去的事情,在襄樊确确实实的就发生了,接着还有更加匪夷所思的事情。


  1998年,湖北省交通厅根据群众的举报,经过调查将襄樊两桥“捆绑”收费的情况上报给了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政府在1999年下发了鄂政发【1999】87号文件,明令襄樊市将一、二桥收费站合并。记者当时曾采访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的方处长,他明确表示下发文件就是要撤消汉江一桥的收费站。


  然而,记者到襄樊市政府采访时,相关人员却对记者表示他们没有收到省政府的文件。为了对抗湖北省政府的这份文件,襄樊市政府有些人挖空心思,想了一个自以为很妙的偷梁换柱的办法。


  襄樊市政府向国家计委先后两次提出申请,将汉江一、二桥车辆通行收费经营权以3.6亿元转让给上海骏林(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基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计委先后以计外资【1999】544号文件,批复同意襄樊将长虹大桥(就是汉江二桥)收费权的转让。但国家计委两次批文中,并未注明批复的收费转让权中包含襄樊汉江大桥。襄樊市政府多次对外声称的汉江一桥得到“国家计委批复”,许多人并不知道,国家计委只是批复了长虹大桥的收费权转让。2000年这两座大桥的收费权再次被转让给了北京瑞联公司,这次的转让费是多少已经不知道了。据我们了解,两座大桥一年的收费其实是非常可观的。


  1999年,襄樊市的车辆还没有现在那么多,襄樊市大桥管理处收费管理科的江科长就告诉记者,一座桥一年可


  以收4000万元两座桥加起来就是8000万元,而襄樊市政府转让这个收费权一共也才3.2亿元。那么短短4年就可以收回来的事情,为什么襄樊市政府不自己收,而非要把它买给外商去收呢?


  据记者了解,襄樊市政府为了逃避查处、降低风险,先于1997年2月,虚构了一个所谓的“襄樊长虹大桥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企业法人就是襄樊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黄贤德。然而,2000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这个所谓的“襄樊长虹大桥有限公司”因为没年审,已经属于自动注销的公司。


  不管怎么样,既然有这个公司,为什么还要把收费权卖给外商。襄樊市一位政协委员告诉记者,当时民愤实在是太大了,媒体也开始曝光“捆绑”收费这一荒唐的政策。


  2000年11月28日下午,下岗职工夏刚租车过汉江一桥去拉货,收费站收取了其往返过桥费10元。当天,夏刚将襄樊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0元过桥费。但此诉讼请求在一年间,被区市两级法院两度驳回。夏刚成为襄樊因“捆绑收费”状告政府第一人,此案在当地引起了高度关注。夏刚告诉记者说,襄樊市各级包括政府官员、政协委员,到普通老百姓都有意见,都在暗中支持他。再加上有关媒体将此事曝光后,也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为了转移矛盾,他们想了这么个不直接收费,由外商出面收费的办


  法。


  从“一错再错”到“错上加错”


  “由外商来收费在逃避风险”,这仅仅只是一个表面的理由。这么多年来,襄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公布两座桥的收费用在什么地方,是怎么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银华教授指出,作为襄樊市政府实行这个两桥的捆绑收费,而且收费有这么大的数字,那么这就应该进入我们财政的预算收入。至于进入预算之后应该怎么用,应该由权力机关来进行预决算。襄樊市即使是实行这个捆绑收费,收进来的费用也应该进入政府预算的范畴,接受权利机关的监督和支配。


  听徐教授这样一说,我们就不难明白,如果襄樊市政府自己来收这个钱,那么这个钱是要进入财政预决算、是要接受监督的。如果外商来收这个钱的话,那么钱怎么用就是外商说了算。


  2005年12月5日,襄樊市政府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襄樊市委、市政府不同寻常地共同宣布,经过一年多时间艰苦的谈判,襄樊市政府和北京瑞联公司,香港中基公司达成协议,取消两座桥的收费。细心的市民会发现,这一年多时间,正好是襄樊市新一任领导班子上任的时间,市的前任市委书记已经因为腐败问题在监狱中服刑了。经过一个多月的运行,襄樊市民对取消收费反映是非常好的,从网上看这


  件事情的报道,也是赞扬声一片。


  但是我们要是细算一笔账就会发现,襄樊市为了这件事,付出了非常惨重的代价。


  2000年襄樊市大桥管理处收费管理科的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时他们每年一座桥可以收到4000万元,两座桥就是8000万元。13年来,我们就按每年8000万元来算一共就有10个亿。


  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口袋里面五块、十块地掏出来的,全部都是现金。而襄樊市政府在2005年12月5日为了取消两座大桥的收费,又向瑞联公司支出了一大笔的违约金。买断两座大桥的收费权一共付出了多少,他们没有向外透露。但是现任襄樊市市长李德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漏了嘴:我们这2.15亿元可是拿得不容易,有向省里借的钱,有我们田书记向银行贷的款。


  这样加起来一算,我们就会明白,就这件事,襄樊市共付出了至少12个亿的代价。最初襄樊市提出的理由是贷款修桥,收费还贷,可记者调查发现,到2005年下半年,1987年贷的樊城建行6000万元修桥的钱还没有还上,现在还上没有都不知道。


  如果说当初襄樊市的决策者决定收费是一个错误的话,将两桥“捆绑”起来收费更是错上加错。省政府下文取消收费后,襄樊市政府置若罔闻,采取手段欺骗 国家发改委,将收费权卖给外商是一错再错。


  这么多的错误中,我们发现最后受伤的就是老百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银华教授说,地方政府的官员有时候为了寻求一些政绩或者达到其它的一些目的,有一些不顾实际的一些决策,这些决策事后都会对老百姓、对当地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这些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讲这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在决策之前要进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它包括非常重要的一些方面,比如程序的公开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进行一些监督。另一点就是要有一种信息的公开,就是我们讲的政务要公开,这样来接受社会、接受群众的这样一种监督。


  应该说,记者在采访这个事件的过程中,得到了襄樊市政府许多局长、处长的帮助,许多内部人才掌握的数字、材料都有襄樊市政府的某些领导暗中提供。由此可见,襄樊两桥捆绑收费是不得人心的。在2004年的政协会上,160多位政协委员联名提议取消这个捆绑收费更说明大家反映强烈。可就是这样一个决策,为什么就能实施了10多年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徐银华教授一针见血:从这个情况来看呢,实行这个违法的收费决策影响的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影响着襄樊市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民怨沸腾的东西。这种民怨沸腾的东西为什么能够维持下去,可能还是在于个别主要的领导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如果这个别的主要领导他没有一种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没有尊重民众的意愿的话,那么他就会大权独揽,下面的那些干部虽然有怨气,但是他不敢当面说,他可能只会在背后支持其他人去采取起诉、申诉的办法去解决问题。中国的民主法制要推进,最关键的还是要对最主要的决策者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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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

焦点新闻

2001年3月19日 星期一

“不作为”官司增多透视
1999年12月7日,湖北省政府明令襄樊市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汉江桥、二桥收费站点合并,但通知下达1年之后,两桥收费站依然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汉水空调总厂工人夏刚认为,襄樊市这一违规收费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市民的权益。在多方投诉无效的情况下,他将襄樊市政府告上法庭。2001年3月6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市民状告市政府“不作为”一案。这是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4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中的一件。

“不作为”案件大幅上升说明什么?

在庆祝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周年之际,全国许多新闻媒体都对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懒政等“不作为”行为的案件进行了比较集中的报道,引起人们的关注。从该法颁布至今,已有40多万人运用它的有关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据最高法院公布的资料,从1990年到199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6709件,其中仅1998年受案98463件,是1990年13006件的近7. 6倍,在法院所受理的各种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受案范围已由最初比较集中的一般社会治安、行政处罚等几个领域逐步拓展到诸如知识产权、城市规划、土地矿产、教育、国有资产、网络等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其间,公民或法人的胆子逐渐大起来:如去年陕西省的手机用户状告省政府及第一责任人——省长、邢台农民王志国状告卫生部对十多年前出台的《**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不力,让滞后的法规无情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不作为”行为。尽管总的获胜率不到40%,但已是不小的进步了。

“不作为”案件的不断增多、范围的不断拓展和败诉率的不断上升是我国走向法治化的一种代价。这也说明我国公民或法人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开始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了。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还说明我们的一些职能部门已从服务部门逐渐地变成了“衙门”。一些政府公务人员不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己任,采取推诿、拖延等办法来推卸责任和义务。这种“不作为”行为的增多,严重地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和社会发展。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逐渐增多,还说明我们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的效果是有限的。尽管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如防止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等等,有贪污受贿行为要进行严惩,并设立中纪委、监察等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而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如何做才有作为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何谓“不作为”行为?

按照有关专家的看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形式上给予了答复,但在答复中明确拒绝相对人的申请,从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种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既不答复,也未实际履行而达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

比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从方便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前一种情况,不宜归为行政不作为之列。

当前“不作为”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渎职。渎职通常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没有尽职尽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危害性常常被低估或忽视。

权力即责任

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拥有权力就是管别人,而惟一想不到的权力实际是规范自己的一种行为。作为领导干部,他所担任的职务有权力和责任双重属性。“权力是实现责任的手段与工具,而责任的圆满实现则是运用权力的目的。没有权力,责任就无法落实;没有责任,权力就不可能得到正确运用,二者相辅相成,但责任是其本质属性”(引刘占锋《职务的本质是责任》一文)。责任即表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权力的行使实际是在履行职责,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反这一状态即违法,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政治上犯错误、经济上出问题了,鲜有某某官员因某某事故“引咎辞职”的,大多数人听到看到的却是某某官员因某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甚至比原岗位的级别还高、权力还大的“传闻”和一般基层官员因这些事故而被撤职“替罪”的事实。正因为缺少相应的“处罚”规定,使得很多领导干部对自己的行为约束与不约束都一样。

可喜的是从去年开始已经有一些地方如江苏省泗洪县和黑龙江省海林市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中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了,并明确规定从社会公论、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群众威信、廉洁自律等几个方面的条件,在方法上则采取个人辞职和组织劝辞两种形式。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宣布,全国法院系统将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可以罢免或撤换。由此看来,引咎辞职制度也将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向全国其他系统逐步推开。

专家学者谈“不作为”行为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张鹏飞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有其理论和现实基础。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不认为不作为是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一些政府机关对分内的工作采取拖延、打官腔、不见好处不办事的现象;二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没有对行政人员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比较严厉的、量化的处罚和制裁,造成了“不作为”行为的泛滥;三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做人的基本同情心,以“管人的人”自居,有特权心理,管事之前先看看是否对自己有利、有好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伦理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伟认为,一些地方非法干涉司法部门,主要是司法部门不能独立运作,在财政拨款上依靠政府,在人事任免和调动方面也由政府安排,这决定了司法部门对政府的服从性,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行为自然就被不了了之。政府不作为事实上与政府“勤政”是相对立的,可以把政府不作为称为“懒政”,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是一种非物质性腐败,是不良行政。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部副主任刘熙瑞教授指出,政府不作为可理解为政府该作为而不作为,也可称玩忽职守。如政府税务部门该征税的却不征税,公安部门该管社会治安的却不管,法院该移交案件的却不移交,信访部门该接待来访者的却不接待,等等情况都可以称为不作为行为。政府不作为,不但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和社会发展,这个问题应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一些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所以不作为,主要有四方面原因。第一,从深层次上来说,主要是“私”字在作怪。第二,行政机制不如市场机制灵活,政府和公务员不像一些公司和经理可直接通过在社会上的业绩从中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第三,我国在服务问题上对公务员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公务员服务条例。第四,激励机制不活,对公务员思想教育不严和个人考核标准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不作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国外“不作为”规定较明确、较具体

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这个问题联合国也十分关注,早在80年代中期,联合国向世界各国提出要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加强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建议。目前,有些国家如美国、韩国、日本、印度等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政府职能部门该作什么、怎么作都规定得很细很具体。印度早在1964年、美国在1978年、韩国在1981年就制定了公务员服务的相关条例。如韩国目前关于公务员服务方面有《奖励法》、《政府表彰规定》、《模范公务员规定》、《国家公务员法》等规章和法律,在这些规章中对公务员在法定上班时间、休假值班、出差等职责范围都作了规定。 文/本报特约撰稿人 华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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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状

原告:夏刚,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武汉市人,汉族,湖北省襄樊市汉水空调总厂下岗工人,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东街省一建家属大院,联系电话:0710—3999315 BP:126—8853529
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光,省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撤销批准襄樊市政府收取汉江一桥过桥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汉江一桥过桥费人民币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70年5月在横贯襄樊市的汉江上,由国家投资、襄樊市民义务劳动兴建了汉江铁路公路两用大桥(以下简称汉江一桥)。汉江一桥的建成通车,为襄樊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了极大方便,襄樊人民从心里感谢党和政府。该桥自建成通车直到1992年5月,从未向过往车辆和行人征收过费用。1992年,襄樊市政府通过贷款和集资在汉江上修建了第二座大桥——汉江长虹公路大桥(以下简称长虹大桥)。1992年5月3日,经被告批准,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布鄂价费字(1992)29号文件,同意襄樊市人民政府对新建的长虹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并以“合理分流、统一管理”为由,批准襄樊市政府对汉江一桥同时收取车辆通行费。
襄樊汉江一桥是在修建焦枝铁路线时,由国家投资兴建的,该桥根本不具备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28号《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但被告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强行批准襄樊市人民政府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该法第五十九条又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具体范围。对此,国家交通部1999年曾经下发了公交路发[1999]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被告虽然发布了鄂政发[1999]87号文件,明令襄樊市政府将汉江一桥和汉江二桥的收费站点合并,然而,襄樊市政府及市大桥管理处却置若罔闻,继续在汉江一桥上强行收取车辆过桥费,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机、乘客对此反应特别强烈,新闻媒体也特别关注,均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做法提出质疑。对于襄樊市人民政府的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不积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纠正襄樊市人民政府的错误做法,以致汉江一桥的违法收费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但不撤销批准襄樊市政府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决定,还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鄂政函[2001]22号批复,同意维持襄樊市两座汉江大桥捆绑收费的现状,继续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同时严重破坏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2001年11月4日,原告因故两次经过汉江一桥,收费站向原告收取往返过桥费人民币20元。被告违法批准襄樊市人民政府收取汉江一桥车辆通行费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批准襄樊市人民政府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即退还原告缴纳的过桥费。因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前所请,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 致

行 政 诉 状

原告:夏刚,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武汉市人,汉族,湖北省襄樊市汉水空调总厂下岗工人,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东街省一建家属大院,联系电话:0710—3999315 
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光,省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撤销批准襄樊市政府收取汉江一桥过桥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汉江一桥过桥费人民币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70年5月在横贯襄樊市的汉江上,由国家投资、襄樊市民义务劳动兴建了汉江铁路公路两用大桥(以下简称汉江一桥)。汉江一桥的建成通车,为襄樊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了极大方便,襄樊人民从心里感谢党和政府。该桥自建成通车直到1992年5月,从未向过往车辆和行人征收过费用。1992年,襄樊市政府通过贷款和集资在汉江上修建了第二座大桥——汉江长虹公路大桥(以下简称长虹大桥)。1992年5月3日,经被告批准,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布鄂价费字(1992)29号文件,同意襄樊市人民政府对新建的长虹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并以“合理分流、统一管理”为由,批准襄樊市政府对汉江一桥同时收取车辆通行费。
襄樊汉江一桥是在修建焦枝铁路线时,由国家投资兴建的,该桥根本不具备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28号《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但被告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强行批准襄樊市人民政府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该法第五十九条又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具体范围。对此,国家交通部1999年曾经下发了公交路发[1999]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被告虽然发布了鄂政发[1999]87号文件,明令襄樊市政府将汉江一桥和汉江二桥的收费站点合并,然而,襄樊市政府及市大桥管理处却置若罔闻,继续在汉江一桥上强行收取车辆过桥费,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机、乘客对此反应特别强烈,新闻媒体也特别关注,均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做法提出质疑。对于襄樊市人民政府的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不积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纠正襄樊市人民政府的错误做法,以致汉江一桥的违法收费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但不撤销批准襄樊市政府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决定,还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鄂政函[2001]22号批复,同意维持襄樊市两座汉江大桥捆绑收费的现状,继续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同时严重破坏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2001年11月4日,原告因故两次经过汉江一桥,收费站向原告收取往返过桥费人民币20元。被告违法批准襄樊市人民政府收取汉江一桥车辆通行费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批准襄樊市人民政府对汉江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即退还原告缴纳的过桥费。因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前所请,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 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刚
2001年11月22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刚
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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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夏刚,男,41岁,襄樊市汉水空调总厂下岗职工,
住襄樊市襄城区东街43号,电话:3999315
被告:襄樊市万骏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明)
被告:襄樊市大桥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杨同昭)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违法设卡收取原告的两次过桥费1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2年9月29日晚20点25分驾车(车号:鄂F·B3067)从襄城前往樊城,当行至襄樊汉江大桥(铁路公路两用桥)时,被该桥收费站路障机拦截,收费人员强行收取过桥费5.00元,当原告质问收费站管理人员:“你们凭什么在国家投资、市民义务劳动建起的大桥上收费?”被告方工号为80HO:303的收费员(女)声称“我管不了,大桥收费权已经转让给外商了,我们现在属外商管,是外商的人,不服气,有意见,找外商去,我只管收钱。”当日晚22点33分原告从樊城返回襄城,再次路过襄樊汉江大桥(铁路公路两用桥)收费站时,收费人员仍非法强行收取过桥费5.00元。
被告设卡收费的行为与法无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15日下发的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出示给原告的通行费报销发票上,将襄樊长虹大桥和襄樊汉江大桥(铁路公路两用桥)合并印制成同一张票据,一票两用,这种指鹿为马的把戏,无非是遮盖其违法行为。同时,被告出具的通行费报销发票上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公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设卡收费的行为与理不通,襄樊汉江大桥的建起,众所周知是国家投资、全市数十万人民流血流汗苦战11个月,义务奉献而建造的。然而,被告在该桥设卡收费就是吃车主的肉,喝人民的血,对生存十余年之久的路匪桥霸,受害人绝不容忍,不畏讼累。
为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因该案影响较大,特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旦司法失衡,公权私用,必将民无宁日。望法院能够排除一切地方权势的梗塞和干扰,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展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刚正不阿,给原告和成千上万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当事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 致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夏刚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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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新闻 电话:86770516 楚天都市报
2001.3.7 星期三 13版
责任编辑 徐平 版面编辑 徐饰
就两座汉江桥捆绑收费一事
襄樊一市民状告市政府


本报讯(记者姬栋)省政府明令襄樊市汉江一桥、二桥收费站点合并,但有关通知下达一年之后,两座收费站仍都在向过往车辆收费。为此,汉水空调总厂下岗工人夏刚将襄樊市政府告上法庭。昨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诉讼的仅10元的官司。
夏刚诉称,去年11月28日下午,他从襄城租车过汉江一桥到樊城拉货,设在桥头的收费站向他收取了来回各5元的过桥费。此前,省政府于1999年12月7日下发《关于撤并部分公路通行费站点的通知》,明令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襄樊汉江一桥、二桥两收费站点合并,但襄樊市政府却迟迟不予执行。
夏刚认为,襄樊市这一违规收费行为损害了市民权益,在多方投诉无效的情况下,他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襄樊市政府立即停止一桥收费,并退还他举诉当日被收缴的10元钱的过桥费。
据了解,襄樊汉江一桥是一座公路铁路两用桥,1968年由国家出资兴建,建成后一直不收车辆通行费。1992年,该市贷款兴建汉江二桥,既长虹大桥,当年5月1日,该市政府以收费还贷的名义,将两桥捆绑起来同时收费。
夏刚认为,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政府行为,应该严格遵守上级政府的指令,并充分考虑广大市民的利益。他希望这起诉讼能帮助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
据悉,襄樊中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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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汉江二桥事隔2天又上了《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2月7日02版:“遍地林立 越撤越多 收费站缘何成了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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