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由会长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会长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考察、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各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组织落实情况,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代表协会签署所有文件;
九、决定协会及辖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代表协会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会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初步聘用方案;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要用于协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因私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