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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商务网论坛商务、保险、理财论坛房地产 → 《房地产营销》书第五篇相关知识篇 第一章房地产营销基本术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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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销》书第五篇相关知识篇 第一章房地产营销基本术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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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房地产营销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节选)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节选)
国发[2003]18号

……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
(三)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各地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并做好其住房供应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要根据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六)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七)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对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也可以适当提高高档商品房等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三、改革住房制度,健全市场体系
(十)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地可以适当降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规范发展市场服务。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规范发展住房装饰装修市场,保证工程质量。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切实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四、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
(十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力度。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简化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改进服务,方便职工贷款。
(十三)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要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对无担保能力和担保行为不规范的担保机构,要加快清理,限期整改。加快完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全国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
(十四)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要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改进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十五)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宅产业政策。各地要编制并及时修订完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所产生的住房需求,高度重视小城镇住房建设问题。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健全推进机制,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的制度。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注重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
(十六)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各类开发区以及市(县)改区后的土地,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严禁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对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下放土地规划和审批权限。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土地供应过量、闲置建设用地过多的地区,必须限制新的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大的城市,可以按规定适当调剂增加土地供应量。

六、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十八)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九)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二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以及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快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消化积压商品房。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切实加强源头管理,有效遏制并预防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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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计价格[2002]2503号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九条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
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节选)建住房[2003]234号

……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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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节选)
工商广字[2002]68号

……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列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年内要集中力量,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房地产网络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以下广告:
1、尚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进行广告宣传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广告宣传的。
2、还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未能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
3、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二、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三、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建住房[2002]74号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节选)
计价格第971号

……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5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节选)
建住房[2002]44号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于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综合验收,下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项目。

九、对于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六)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八)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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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建住房[2003]130号

……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发改价格[2003]1864号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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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节选)发改价格[2003]448号

……

第三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
……

第五条交费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并免费发放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六条交费登记卡须列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姓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交费登记卡。

第八条收费单位在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时,须出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标准收费,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并开具规定的票据。
收费单位拒不填写或者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缴。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成本管理制度,建立与财务账目、票据相对应的收费台账。
……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监察部门和企业治乱减负领导机构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二章房地产营销基本术语名词解释

第一节房地产
1、房地产
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不动产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3、房产
房地产权利人保有所有权的房屋连同保有使用权的地基以及依托于房屋、地基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4、房地产开发
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5、房地产市场
全社会房地产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6、房地产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包括国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主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来实现其营运。
7、房地产二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
8、房地产三级市场
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即存量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及房屋互换等,并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
9、房地产销售
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连同房基地、院落土地和其他附属用地)作为商品,运用不同的方式,通过市场销售给单位或个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活动。
10、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1、房地产交易
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典当等房地产市场行为。
12、房地产综合开发
根据国家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对某个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各种有关的开发项目,分期施工、协调进行建设的活动。
13、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房屋、市政工程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为城市发展提供各类建筑产品的活动。
14、房地产投资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某种目的,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资金的行为。
15、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对象。
16、空置率
可供出售(租)物业中尚未找到承售(租)人的面积与可供出售(租)总面积的百分比。
17、房地产增量
在一定时期内,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数量。
18、房地产存量
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上,全部或分类物业的保有量。
19、房地产灭失量
因拆除、重建或灾害等其他原因而减少的房地产数量。
20、在建工程
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21、住宅
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第二节土地
1、土地使用年限
凡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地产
土地和固着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所共同形成的物质实体以及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3、征地
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4、土地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总称。
5、国有土地
城市和非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6、集体土地
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7、建设用地
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
8、土地使用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作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9、土地使用权划拨
依法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0、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管理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管理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13、土地使用权抵押
有偿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因借贷或为第三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使用权而供作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14、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5、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终止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16、基准地价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17、标定地价
城镇宗地在限定条件下,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宗地价格。
18、熟地
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19、生地
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20、毛地
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21、宗地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
22、闲置土地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3、土地四至
宗地的地块界址。
24、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费用。
25、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属于他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就其所获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2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总体控制计划书。
2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的计划书。
28、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
2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30、土地增值税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1、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32、耕地占用税
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33、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4、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35、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36、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
指已开始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但尚未完工,不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37、待开发土地面积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38、本年购置土地面积
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第三节房屋
1、房屋
供人们生产、居住或者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总称。
2、自然层
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3、技术层
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4、地下室
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5、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6、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7、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8、房屋总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9、房屋地上层数
指室内地坪+0以上的房屋层数.
10、房屋地下层数
指室内地坪+0以下的房屋层数(地下室);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半地下室,也属于地下层数。
11、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12、假层
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13、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14、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5、结构(设备)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16、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17、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18、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19、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20、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1、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2、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3、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24、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5、阳台
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根据其空间位置分为底阳台和挑阳台。
26、封闭阳台
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27、非封闭阳台
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28、凸阳台
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29、凹阳台
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30、底阳台
房屋一层的阳台。
31、挑阳台

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上的阳台。

第四节房屋类型
1、商品房
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房改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3、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4、安居工程住房
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5、经济适用房
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6、微利房
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7、平价房
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8、解困房
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9、再上市房
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10、廉租住房
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11、存量房
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2、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13、花园式住宅
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14、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15、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16、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17、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18、工业用房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19、公用设施用房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20、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21、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22、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23、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24、危险房屋
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5、装饰性塔楼
指突出屋面作为装饰性的较小的楼层,一般不能使用。如钟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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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房屋建筑结构
1、钢结构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3、钢筋混凝土结构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4、混合结构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5、砖木结构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其他结构
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第六节住房功能细分
1、居住空间
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3、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4、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5、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6、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7、住宅的层高
建设部1999年3月25日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二分之一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米,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
8、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9、住宅开间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10、住宅进深
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11、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2、露台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13、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4、壁橱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5、壁龛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16、吊柜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9、架空房屋
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20、阁楼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21、骑楼
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22、单元式房屋
指整楼设计分割为由多个可独立出售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种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综合楼等类型。
23、幢
是指一座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24、廊
泛指联接房屋墙体以外,有围护结构和台面,作为通道的建筑物。一般不具备构成“房屋”的相应条件。
25、柱廊
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26、檐廊
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7、通廊
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迴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28、门廊
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有廊台的通道。如门斗、雨罩、雨蓬等。
29、挑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通道。
30、使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和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塔楼在72%至75%之间,板楼在78%至80%之间,
31、实用率
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因此,往往有发展商用实用率来吸引买房人。
第七节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1、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2、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绿化率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住宅成套率
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5、住宅自有(私有)率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6、户型比
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
7、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8、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9、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0、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1、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12、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13、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14、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15、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16、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7、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18、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9、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八节房地产营销
1、楼花
一词最早源自香港,是指未完工的在建物。一般称卖“楼花”为预售房屋,买“楼花”为预购房屋。
2、外销(租)
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或出租)给境外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3、销售给个人
指实际销售给国内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4、期房
指房地产发展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5、现房
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发展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6、单元式住宅
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7、复式商品房
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8、跃层式商品房
由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
9、水景商品房
是指依水而建的房屋。
10、TOWNHOUSE
也叫联排别墅,正确的译法应该为城区住宅,系从欧洲舶来的,其原始意义上指在城区的沿街联排而建的市民城区房屋。
11、点式住宅
又称塔式住宅。其特点是若干户围绕一个楼梯或电梯枢纽布置,分户灵活,每户一般能获得两面朝向,具有转角、通风良好、地形处理较灵活、自由、占地面积小等优点。但点式住宅外墙较多,造价较高,一些住房的居室易出现朝向不好的问题。
12、错层式住宅
是一套房子不处于同一平面,即房内的厅、卧、卫、橱、阳台处于几个高度不同的平面上。错层住宅的面积计算方法参照平面住宅面积计算。
13、灰空间
最早是由日本建筑师黑川纪章提出。其本意是指建筑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过渡空间,以达到室内外融和的目的,比如建筑入口的柱廊、檐下等。也可理解为建筑群周边的广场、绿地等。
14、商住住宅
是soho(居家办公)住宅观念的一种延伸。它属于住宅,但同时又融入写字楼的诸多硬件设施,尤其是网络功能的发达,使居住者在居住的同时又能从事商业活动的住宅行式。
15、会所
就是以所在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会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康体设施应该包括泳池、网球或羽毛球场、高尔夫练习馆、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健身场所;中西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与待客的社交场所;还应具有网吧、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以上一般都是对业主免费或少量收费开放。
16、外飘窗
指房屋窗子呈矩形或梯形向室外凸起,窗子三面为玻璃,从而使人们拥有更广阔的视野,更大限度地感受自然、亲近自然,通常它的窗台较低甚至为落地窗。
17、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是对传统单玻门窗的革新,是现代门窗生产中的一项新的玻璃加工技术,它由两层甚至更多的玻璃密封组合,但最重要的是两层玻璃之间必须形成真空或气体(如加入惰性气体)状态,故称“中空玻璃”,这种技术的运用使门窗的隔音、阻热、密封、安全性能都大大提高。
18、基价
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价为基数增减楼层,朝向差价后而得出。
19、均价
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但也有例外,前段时期某高层物业推出的“不计楼层、朝向,以2800元/平方米统一价销售”,即以均价作销售价,也不失为引人瞩目的营销策略。
20、预售价
指商品房预售的价格。
21、商品房的起价
指商品房在销售时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
22、三通一平
指土地具备上水、雨污水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23、五通一平
指土地具备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土地平整的条件。
24、七通一平
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达到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土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发展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25、五证两书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规划部门核发,《开工证》由建设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6、售楼书
一般发展商在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时都制作印刷精美,介绍楼盘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的资料,市场称之为“售楼书”。从性质上说,“售楼书”是一种宣传资料。
27、房地产金融
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融通资金,提供资金结算、信贷、信托和咨询服务活动。
28、楼宇按揭
即楼房抵押货款,是房地产信贷中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楼宇按揭是发展商、银行和购房者三方面的一种约定,约定购房者将其已预付部分购房款房产的全部权益做抵押,发展商为购房者按期消偿银行贷款做担保,在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法律行为。
29、银行按揭
银行按揭的正确名称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房款给发展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银行按揭的成数通常由五成到九成不等,期限由5年到20年不等,在国外还有长达30年的。银行按揭业务在国内才开始不久,但发展非常迅速,这是因为它符合工薪阶层的支付能力,使得市场潜在需求能够迅速转化为有效需求。银行按揭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活跃的最有效的手段。
30、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又分免息分期付款和低息分期付款,对客户来说免息分期付款是最合心意,而且越长越好,但对发展商来说却很不利,损点利息倒是咬咬牙能挺得过来,只是那资金回笼就不知要到哪年哪月了,这是在淡市比较吸引人的销售方式。
31、一次性付款
这是在卖方市场时最为常见的销售方式,在买方市场时一般多见于那些低价位小单位的楼盘销售,通常一次性付款都有优惠,对发展商来说一次性付款是解决资金危机的灵丹妙药。
32、商品房的结构
售房的楼书中常见用语,房屋结构可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33、商品房的使用率
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
34、商品房的变频供水
是指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生活用水直接来自设立在小区的变频泵房输入输出。
35、贷款如遇利息调整,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对一年期以上贷款,于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进行调整。
36、贷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时,本息如何计算?
付款人在提前归还贷款时,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37、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有哪些?
(1)有盖无柱的外走廊、檐廊,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面积。
(2)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面积。
(4)建筑物外有顶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5)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无术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38、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哪些?
(1)突出房屋墙面构件、艺术装饰,如柱、垛、台阶、无柱雨篷、悬挑窗台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建筑物上无顶盖的平台(露台)、游泳池等。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贮油(水)池、地下人防干道、支线等。
(5)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6)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39、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如有面积分割的文件或协议,应按其文件或协议分摊计算;如无分割文件或协议,按规定的公用面积分摊原则进行分摊计算。
40、哪些公用面积应分摊?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房以及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
41、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
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为底层架空层中作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库、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通道、沿街的骑楼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的建筑面积、消防避难层;为多栋建筑物使用的配电房;公民防护地下室以及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42、各套(单元)应分摊的公用面积怎样计算?
该套(单元)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该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套(单元)使用面积之和。
43、S.W.O.T分析
也称市场分析(S为Strength优势,W为Weakness劣势,O为Opportunity机会,T为Threat威胁),是对周围经济状况的利多与利空、竞争者的优势与劣势和产品本身的卖点与抗性作的客观的分析。
44、决策树
每个决策或事件(即自然状态)都可能引出两个或多个事件,导致不同的结果,把这种决策分支画成图形很像一棵树的枝干,故称决策树。
45、企业CIS设计
CIS系统(CorporateIdentitySystem)即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是企业大规格化经营而引发的企业对内对外管理行为的体现。CIS设计是60年代由美国首选提出,70年代在日本得以广泛推广和应用,它是现代企业走向整体化、形象化和系统管理的一种全新的概念。其定义是: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整体传达系统(特别是视觉传达系统),传达给企业内部与社会大众,并使其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或价值观,从而达到形成良好的企业印象和促销产品的设计系统。
CIS计划以企业经营理念为基石,以企业标志为核心,以企业信誉为后盾,以企业的产品系统、销售系统、管理系统、广告系统、环境系统、服饰系统、宣传系统、标牌旗帜、公关用品、专用车辆等为表现场所,把企业的理念、精神、宗旨、目的等传播到一切与企业活动有关的地方,以达成大众对企业的识别,从而产生对企业有利的影响。
46、4P策略
产品策略(ProductStrategy):包含产品开发、品牌、品质、包装、品牌效益、产品生命周期等策略;
价格策略(PriceStrategy):订价(高、中、低)策略,经济生产量策略,价格战等策略;
促销策略(PromotionStrategy):广告、人员推销、媒体、减价、赠品等策略;
流通策略(PlaceStrategy):流通渠道的筛选,经销商及零售商管理,流通关系维持等策略。
第九节城市居住用地
1、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3、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4、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5、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6、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7、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8、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9、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0、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1、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1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我就是那个健康平凡的,会炒番茄鸡蛋的,会操作洗衣机的,脸上还有点小雀斑的,见到生人会脸红的,知道酱油多少钱一瓶的,在未来老公把大米扛回家时会帮他擦擦汗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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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健康住宅十五标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所谓“健康”就是“在身体上、在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的状态,而不是单纯的指疾病或病弱”。据此定义,“健康住宅”就是指能使居住者“在身体上、在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的状态”的住宅,具体来说,健康住宅最低有以下几点要求:
1、会引起过敏症的化学物质的浓度很低。
2、为满足第一点的要求,尽可能不使用易扩散化学物质的胶合板、墙体装修材料等。
3、设有换气性能良好的换气设备,能将室内污染物质排至室外,特别是对高气密性、高隔热性来说,必须采用具有风管的中央换气系统,进行定时换气。
4、在厨房灶具或吸烟处,要设局部排气设备。
5、起居室、卧室、厨房、厕所、走廊、浴室等要全年保持在17℃—27℃之间。
6、室内的湿度全年保持在40%—70%之间。
7、二氧化碳要低于1000PPM。
8、悬浮粉尘浓度要低于0.15mg/平方米。
9、噪声级要小于50分则(A)
10、一天的日照确保在3小时以上。
11、设足够亮度的昭明设备。
12、住宅具有足够的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13、具有足够的人均建筑面积,并确保私密性。
14、住宅要便于护理老龄者和残疾人。
15、因建筑材料中含有害挥发性有机物质,所以住宅竣工后要隔一段时间才能住,在此期间要进行换气
第十一节智能化住宅
像所有消费品一样,智能化住宅也会根据软硬件的品质不同,而分出不同标准。但目前有关主管部门并未制定明确的划分标准。以下甲乙类划分为目前智能化住宅建设从业者的观点。
1、乙级标准:
(1)安全保安系统
实现小区周界的监控和红外线报警防范;火灾与煤气报警;紧急呼救报警;电话线防被切断与防被破坏报警。
(2)通讯系统
实现住户的至少两对电话线和一个宽带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插口;可接收有线电视网节目。
(3)信息服务系统
实现三表远程计量,计算机网络功能及一些物业管理功能。
(4)环境控制系统
实现背景音响与公共广播、出入口控制、社区公告版。
2、甲级标准:除了乙级标准所有的功能外,另需增加一些功能,同时整个系统应是一个由中央控制中心附带数个分控中心构成的集散控制系统:
(1)安全保安系统
实现可视对讲功能;门禁系统功能;家庭智能化报警增加的功能有:可进行程序自动化控制功能、可实现室内无线遥控功能、通过电话进行远程遥控功能、电源控制及调光功能。
(2)通讯系统
实现住户主要房间有独立的信息点,光纤宽带多媒体信息网接入小区,提供外语电视节目。
(3)信息服务系统
增加实现电子购物、电子图书馆、远程**登记等功能。
(4)环境控制系统
实现家电自动控制功能;公共水电设施监视等功能
3、RUN智能家居布线系统
是一种物理网络系统建立在国际标准之上,以TIA/EIA570A为核心,以每户为单位,支持家庭和小区内所有弱电(电话、电脑、视频、BA)地应用,由双绞线、同轴电缆、光纤和连接配件组成,所有的连接均端接于分布在每个房间的通讯插座和面板,并可简单地自动连接相关设备,如电脑、电视、传真、防盗警报系统等,为每一户成员提供安全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4、智能化大厦
又称“智能型大厦”是指利用系统集成方法,将智能型计算机、通信、信息技术与建筑艺术有机结合,通过对设备的自动监控、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者的服务及其与建筑的优化组合,所获得的高效率、高功能、高度安全与高度舒适的建筑。智能化大厦又简称为3A建筑,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办公自动化系统(OAS),通信自动化系统(CAS),其中BAS中应包含FAS和SAS两大系统,故也有称智能化大厦为5A建筑的,即消防自动化系统(FAS),保安自动化系统(SAS)。
5、酒店式服务公寓
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始于1994年,意为“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市场定位很高。它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除了提供传统酒店的各项服务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布局、家居式的服务,让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6、生态住宅
(1)生态住宅在材料方面总是选择无毒、无害、隔音降噪、无污染环境的绿色建筑材料,在户型设计上注重自然通风。并且小区建立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使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密闭存放,收集率高达100%。这样,无论室内室外,都不会产生有害物质,有利于居住者的身体健康。
(2)生态住宅里,其绿化系统同时具备生态环境功能,休闲活动功能,景观文化功能,且尽量利用自然地段,保护历史人文景观,因此能使居住者身心健康,精神愉快。
(3)生态住宅采用的绿色材料可隔热采暖,因此可使居住者尽可能少用人工空调。并且还尽量将排水、雨水等处理后重复利用,并推行节水用具等等,这一切,实际上为居住者节约了不少水费电费等生活费用。
7、小康住宅
是指为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小康型城乡住宅产业工程”项目,由建设部在各大城市指导建设的面向二十一世纪初的大众住宅,这将是我国住宅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第十二节房屋面积测算
1、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7、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8、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9、房屋竣工面积
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10、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11、(住宅)房屋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供住户生活起居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12、公用建筑面积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时,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公用建筑面积。
13、(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14、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15、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16、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17、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18、房屋预测面积
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发展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19、房屋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展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发展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20、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21、空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22、出租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23、出租给个人
指实际出租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分。
第十三节房地产测绘
1、房地产测绘
通过把房地产要素图示化,绘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图、表,准确地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和自然资源状况,为核实房地产权而提供依据的活动。
2、地籍
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籍册。
3、地籍测量
对宗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宗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地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中的测绘工作。
4、地籍测量图
表明每宗地块的位置、面积、权属界线、面积块编号、地点、地类等的平面图。
5、房地产图
将每幢房屋、每宗地块的形状、位置以及有关市政设施,缩绘成一定比例的相似图形。
6、房地产分幅平面图
全面反映房屋、土地的位置、形状、位置和权属状况的基本图。
7、房地产丘平面图
房地产分幅平面图的局部图。以门牌、户院、产别及所占的土地范围,分丘绘制成图,每丘一张。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在房地产分丘平面图的基础上,以一户房屋所有权为单位,绘制成的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9、宗地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10、宗地号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某某区第1带07片第24宗地。
11、宗地图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12、证书附图
证书附图即房地产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第十四节房地产拆迁
1、拆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妨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2、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
3、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4、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6、拆迁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7、征地补偿
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支付因征地而产生的费用。
8、拆迁安置
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实施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
9、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10、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12、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第十五节房屋修缮
1、房产折旧
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2、房屋耐用年限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3、房屋修缮
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4、房屋完好率
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5、危房率
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6、翻修工程
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7、大修工程
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8、中修工程
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9、小修工程
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10、综合维修工程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11、房屋修缮投资
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12、保修期
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3、共用部位
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4、共用设施设备
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5、商品房维修基金
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6、房改房维修基金
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7、公共维修基金额
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1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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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住房广告用语
1、MD(ManagingDirector的缩写)——广告公司内的最高统帅,中文惯例译为总经理。
2、CD(CreativeDirector的缩写)——创作总监。CD的前身,不是撰稿人便是美术设计,因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有优异的创作成绩而成为督导。
3、ACD(AssociatedCreativeDirector)副创作总监。
4、AccountDirector——客户服务总监(客户部经理)。
5、MediaDirector——媒介总监(媒介部经理)。
6、AD(ArtDirector)——美术指导(在创作部可以独挡一面执行美术指导工作的美术监督)。
7、Copywriter——撰稿人。
8、AE(AccountExecutive的缩写)——客户服务人员。
9、Visualizer——插图家(插画师)。
10、StudioManager——画房经理。
11、FinishArtist——画师。
12、AE(AccountExecutive)——预算执行者,负责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之间的一切有关业务,观念,预算,广告表现之联系。
13、CF(CommercialFilm)——广告影片。
14、OS(OmtSound)——广告影片中的旁白。
15、POP(PointofPerchaseadvertising)购买时点的广告,大部分消费者买东西时在商店,因此也称店头广告。
16、SP(SalesPromotion)——促销活动。
17、CIS(CorporatedIdentitySystem)——企业识别系统。
18、CI(CorporatedIdentity)——企业识别。
19、CI与CIS之区分,在美国原来只购CI,日本加上“S”也就是把CI加以组织化,包括EI,VI,BI,SI,成为系统。
20、EI(EnvironmentIdentity)——环境识别。
21、CS(CustomerSatisfaction)——顾客满意度。
22、SI(StoreIdentity)——商店识别。
23、USP(UniqueSalingPoint)——独特性的销售主张。
24、DM(DirectMail)——广告函件,直接信函,广告主将印刷品以邮寄方式直接寄给特定对象。
25、DM(DirectMarketing)——直接行销,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行销方式,如广告信函,人员直接销售。
26、Banner——横幅广告,一个表现商家广告内容的图片,放置在广告商的页面上,是互联网广告中最基本的广告形式,尺寸是480*60像素,或233*30像素,一般是使用GIF格式的图像文件,可以使用静态图形,也可用多帧图像拼接为动画图像。除普通GIF格式外,新兴的RichMediaBanner(丰富媒体Banner)能赋予Banner更强的表现力和交互内容,但一般需要用户使用的浏览器插件支持(Plug-in)。
27、Banner——一般翻译为网幅广告、旗帜广告、横幅广告等。
28、Button——其实是从banner广告演变过来的一种广告形式,图形尺寸比banner要小。一般是120*60像素,甚至更小。由于图形尺寸小,故可以被更灵活的放置在网页的任何位置。
29、Movingicon——会飞的button广告,可以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并结合网页本身特点设计“飞行”轨迹,增强广告的爆光率。
30、Impression——即广告的收视次数。counter(计数器)上的统计数字即该网页的Impression。广告主希望他的广告被10万人次看到,这10万人次就是10万个Impression.
31、Clicks——点击次数。访问者通过点击横幅广告而访问厂商的网页,称点击一次.点击这个广告,即表示他对广告感兴趣,希望得到更详细的信息。
32、Clickrate——广告被点击的次数与广告收视次数的比率。即click/impression.如果这个页面出现了一万次,而网页上的广告的点击次数为五百次,那么点击率即为5%.目前,亚太区的点击率平均为0.5%。点击率可以精确地反映广告效果,也是网络广告吸引力的一个标志。
33、CPM:costperthousandimpression(千人成本)——即广告主购买1000个广告收视次数的费用或者是广告被1000人次看到所需的费用。比如说一个广告Banner的单价是$1/CPM的话,意味着每一千个人次看到这个Banner的话就收$1,如此类推,10,000人次访问的主页就是$10。
34、Frequency——一个浏览者看到同一个广告的次数。广告主可以通过限定这个次数来达到提高广告效果的目的。
35、Keywords——关键字。即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提交的查询关键字。
36、Pageview——综合浏览量。网站各网页被浏览的总次数.一个访客有可能创造十几个甚至更多的Pageviews。是目前判断网站访问流量最常用的计算方式,也是反映一个网站受欢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37、FirstView——它是我们访问一个页面时,所看到的第一屏.这是投放广告的最佳位置,所以,我们的广告条一般都设在这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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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房地产抵押
1、房地产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按揭属于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2、房地产抵押人
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时,房地产权利人以不转移房地产占有的方式,向相对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债务人。
3、房地产抵押权人
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时相对于房地产权利人的债权人。
第十八节房地产权属
1、城市房地产产权
是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房地产权利人
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上的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
3、房地产所有权
房地产权属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房地产使用权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对房屋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5、占有
是合法取得和拥有的意思。它是指事实上对房地产的控制和支配。占有是房地产产权的基本内容,占有房地产的可以是所有者本身,也可以是非所有者通过合法手续对房地产的占有。
6、使用
指房地产的占有者按照房屋的性能及使用价值对房屋合理地加以利用。房地产的权属所有人可以自己行使使用权,如自住、自用等;也可以依一定的条件把房地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出租、出借、抵押等。
7、房屋产别
房屋财产按其所有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8、房屋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9、公有房屋
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
10、异产毗连
不同归属的房产,其结构相连或具有共同部位,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的房屋。
11、专有所有权
一幢建筑物,有多个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时,各房屋产权人对建筑物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12、房地产共有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一宗房地产或一宗房地产某一部分的权益。
13、共有面积
为多个房屋产权人所共同拥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分份额。
14、房地产登记
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它要求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5、房地产产权管理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对房地产产权的取得、灭失及合法变动行为的确认所实施的管理行为。
16、房地产产籍
房地产的产权档案、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17、房屋的他项权利
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当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18、房地产权属登记
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
19、房地产权属总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一次性的、统一的、全面的房屋权属登记。总登记是静态登记。
20、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21、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
22、房地产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或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时,当事人申请权属情况变化后的登记。
23、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申请的权利登记。
24、房地产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利更新丧失时,原权利人申请的注销登记。
25、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7、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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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的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29、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30、房地产相对灭失
某一特定的产权人失去了房地产产权,但其他人仍可取得其产权。
31、房地产绝对灭失
房地产作为物质形态的丧失。
32、土地登记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确认,颁发有关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法制制度。
33、土地使用权总登记
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具市或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34、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35、房地产变更登记
因房地产使用用途、座落、名称以及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并未涉及到房地产权利转移。
36、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取科学的估价方法,结合估价经验,通过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房地产价格所作出的推测与判断。
37、房屋租赁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38、房屋赠与
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移给他方的法律行为。
39、房屋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房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民事行为。
40、房屋分割
对共有的房地产权分割。
41、房地产包销
以经营为目的,一次买断房地产发展商开发的房地产,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42、房地产撤销登记
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以假姓名申请登记的;涂改、冒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证件的;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43、房地产权证遗失补发
因房地产权证灭失,经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44、房地产现售
已存在的新旧房地产的买卖行为。
45、房屋置换(交换)
城镇房屋的所有使用者出于某种需要利用,有组织地进行互换、串换、调换,使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活动。
46、商品房购销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为实现一定的流通目的,通过协商,自愿订立的,用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或契约。
47、房地产买卖契约
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方转移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给买受方,买受方按约定向其支付房产、地产价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48、待建房屋的买卖
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建成房屋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预先支付一定价款的协议。
49、哪些房地产登记需要公告?公告期是多长?
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及申请补发《房地产证》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分别为三十日及六个月。
50、向发展商购买一手商品房申请登记时,购房者需交的税费有哪些?
(1)印花税:数额为交易价的万分之五,每证另帖花五元。
(2)登记费:数额为交易价的千分之一。
51、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买卖、继承、赠与、共有房地产的分割、交换、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52、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产坐落的位置、面积、四周界线;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限;房地产的用途;买卖价款支付方式和日期;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53、楼花是否可以转让?
预购的楼花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凭已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买卖合同再转让,并在合同背后载明再转让的价格等情况。
54、什么样的房地产不予转让?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或者以下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55、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
(3)身份证明;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第(1)、(2)、(3)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56、预购房地产如何进行抵押登记?
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等文件。登记人员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7、已抵押的房地产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由抵押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三方签订有关的公证书,即签订将原抵押转移给新的受让方的协议;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8、以房地产抵押向银行贷款,是否一定要办理登记?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一定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节物业管理
1、物业
特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实体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2、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4、物业管理公司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取得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5、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所有和居住的房屋、设备和相关环境进行管理、养护、服务,并为全体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活动。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7、业主委员会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8、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整治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9、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节房地产税收
1、房地产契税
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2、营业税
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3、房产税
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4、营业税附加
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5、印花税
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6、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7、纳税保证金
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8、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节房地产统计指标
1、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2、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
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3、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4、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5、上年末结余资金
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6、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7、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8、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9、银行贷款
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10、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是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11、债券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12、利用外资
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13、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14、对外借款
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15、自筹资金
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16、自有资金
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17、其他资金来源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18、集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各种资金。
19、定金及预收款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20、本年各项应付投资款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21、利用外资按国家或地区分
指资金来源的利用外资中,外资来自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用外资相加应等于利用外资总计。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22、实际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总收入(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房屋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算在其中。如果商品房是跨年完成的,应包括以前年度所收的定金及预收款。
23、实收资本
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所有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以实物形式、货币形式、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形式投入企业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24、国家资本
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填列。
25、资产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26、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7、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28、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29、负债总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偿还形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偿还。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30、流动负债
指企业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贷款及贷款应付未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
31、长期负债
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其中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长期应付款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2、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即为股东权益。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表示,其资料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3、损益情况
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的科目填报。
34、经营收入总计
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35、土地转让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
36、商品房屋销售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
37、房屋出租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
38、其他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39、经营成本
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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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1、“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
2、恶意违约欺诈发展商将付出沉重代价
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到期不给**买房户可申请赔偿损失
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4、房屋质量有问题发展商要按期修复
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
5、“缩水”3%以内合同难以解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
除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地产发展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发展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发展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发展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6、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7、销售广告可以成买卖合同内容
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什么是楼盘均价?
自从发展商为吸引客户在“起价”上做“圈套”后,越来越多的购房者便不再对楼盘打出的“起价”动心了。于是,许多精明的发展商在楼盘推广时采用了“均价”这个词。“均价”,顾名思义当然是这个楼盘的平均价格,它代表一个项目的整体价位水平。但近来有人发现,用标着的“均价”来买房,也买不到合适的,往往想买的房子与打出的“均价”也有很大差距。均价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价格?
“均价”不是简单的算术平均值,即(最高价+最低价)÷2得出的,而是发展商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专门制定的。以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的价格。一个楼盘在推向市场时,先有“均价”,通过它来计算出每栋楼中的每个单元户型的价位,它是整个楼盘销售价格控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这个楼盘售价的平均值。根据这个平均值,在给每一户定价前,先要定出要销售的小区中每一栋楼的均价,在这里就要应用到价差系数,它是根据每栋楼在总平面中的位置不同、朝向不同、景观不同等定出来的。用拟定的均价乘以每栋楼的系数,得出这栋楼的销售平均价。
而每一个单元户型的价格,则是根据各个户型的垂直位置(楼层)和水平位置(在一层楼中的位置)差以及每个户型的朝向、采光、通风等的不同定出系数(好朝向、好位置的户型当然系数就高),再用这栋楼拟定的均价与系数相乘,得出每户每平方米的价格,再与每户的面积相乘,便得出一户的总价。
一些细心的买房人发现,自己看中的房子,户型朝向都比较一般的,往往也与均价相差较远,这是怎么回事儿?是不是发展商在“均价”上也做了手脚其实,发展商在均价上大做文章是没有必要的,计算两套价格,费时又费力,不划算。但由于现在市场上楼盘太多,竞争得太激烈,为了吸引购房者,一些发展商在楼盘推广时,打出的均价,并不是这个项目现在推出的几栋楼的整体均价,而是其中“均价”最低的那栋楼的价格。因此,你在挑房时就会产生与均价相差较远的感觉。这当然也是发展商定价的一种手段。有人会说,这与原来打出的低“起价”不是一样吗?其实并不一样。发展商打出的“起价”的套型,在整个社区中只有几套这样价格的房子,且是所有单元当中无论是楼层位置还是朝向、通风、采光最最差的,要么购房人不愿买,要么根本买不着;更有甚者,有的楼盘原本就没有这样价格的户型,仅仅为吸引客户。而低“均价”则不同,这样价格的楼,社区中至少有一栋,而且这些楼中的户型与社区中其他楼中的户型没有什么两样,只是可能没有景观,或者由于楼体的朝向而影响到户型朝向而已。因此,买房人如果是以价格首先者,是可以考虑的。
一般来说,多层的楼盘接近均价的户型位于4层或5层;高层在6层或8层,户型位置多为东、西向;一层二户的多层楼盘单位面积最高价与均价相差5%或8%,高层是在15%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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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销售表格
电话接听记录表编
号性
别需求
面积户
型认知
途径现居住
工作区域几口
之家对价格
的反应询问
内容是否看过
其他小区电话记录
客户进场登记表编号日期姓名联系
电话现住
区域欲购买户
型及面积信息
途径年龄
层次销售
跟进入备注客户进场登记汇总表地域其他人数百分比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意向客户统计表编号日期姓名性别年龄电话现住
地址意向
单位看房
记录销售
记录

客户职业统计表职业个体户私企职员国企职员外企职员行政事业
单位职员人数百分比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客户年龄统计表年龄20岁以下20-24岁25-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45-49岁50岁以上人数百分比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客户学历统计表学历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以上人数百分比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客户付款方式统计表付款方式一次性
付款分期付款轻松
按揭十年按揭十五年按揭二十年按揭三十年按揭人数百分比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客户家庭月收入统计表月收入2000以下2001-30003001-40004001-50005001-80008000以上人数百分比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成交客户档案表姓
名性
别年
龄家庭
结构现住
地址职业行
业资金
来源户
型首次
来访签约
时间付款
方式销售
代表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成交客户家庭购房决策者统计表日期房号决策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家庭结构备注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成交客户看房频次统计表编号房号客户姓名第一次看
房日期成交日期看房记录销售
代表备注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未交客户基本情况统计表编号姓名性别年龄电话现住地址职业首次
来访终止
时间销售
代表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未成交客户转移目标原因分析表编号姓名电话转移目标转移时间转移原因应变对
策建议销售
代表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客户投诉处理表客户编号:名称:时间日期年月日时间年时分抱


题1、抱怨事项:2、拟采取行动:1、有关部门意见:2、处理结果:核示主管销售部填表人应收帐款控制表姓
名单位销售
代表预订
时间合同签
订时间首期款交付
时间、金额余款应
支付时间备注制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销售日报表项目客户其中新客户ABC老客户ABC接听电话组数留下电话组数电话跟踪组数回访客户组数销售
情况单位面积合同金额订金金额欠款金额销售日报表达式项目来访
客户访问时间访问目的结果到达离开交款签约询问看房砍价其他决定未决定失败时分时分备注123456结市场情报工作检讨建议竞争者情报指示

销售情况月报表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累计备注接听电话留有电话接待客户其中合计ABC销售情况单位面积合同金额回收
金额职业售楼人员售楼日志发展商:楼盘名称:姓名:天气日期年月日早会记录主持人参加人数起止时间会议纪要:追踪客户记录接待客户记录新客户老客户成交记录本心得明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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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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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陶王非:《市场营销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39、杨惠、吴志军:《市场营销管理》,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40、[美]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分析、计划和控制》,梅汝和等译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41、郭国庆:《市场营销管理——理论与模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

售楼理论个案一

建立售楼人员激励措施

人,天生具有惰性,所以人是需要激励的。尤其当一个人投身到一个团体中时,其惰性会表现得更加明显。一个领导,倘若不懂得如何去激励员工,那么他所率领的这个团体就会成为一个缺乏上进心、凝聚力的团体。车要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售楼主管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激励方案,激励主要是针对整体而言的,没有必要为每个人度身订造。因为人是有共性的,找出共性,形成诱惑、满足需求,激励就生效了。
不同的领导、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是比较通用的做法是胡萝卜加大棒。这一方法有其一定效果,但绝不是最佳方法。
实际上,胡萝卜是奖,大棒是罚。其方式是:奖是引着团队往着走;罚是打着往前赶。对比这两种措施,胡萝卜比大棒好。罚往往会适得其反,人都有一种逆反心态,何况受罚又是不光彩的事,售楼主管越罚,可能售楼人员就越不听话。当然对有些人来说,处罚也是有效的,但这种效果只是短暂的,受罚的一方,“痛”过之后就会忘掉。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归纳总结出了这么一种激励方法,那就是两点:培训、希望。
培训:发展商要针对售楼人员制订一套系统的培训计划方案,这种培训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以不定期进行。培训分两种,一种是中级培训,一种是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可以让每个售楼人员参加,比如请专家来公司售楼处讲授营销知识;高级培训就要有选择性的进行,只对售楼成绩突出、表现良好的售楼人员进行,比如派送到正规高等院校深造等。
为什么说培训是最好的激励措施呢?人总在不断地成长,任何人都渴望得到新的教育新的知识,但这种机会并不是哪里都能获得的。奖励金钱,钱可能会用掉,但给售楼人员培训的机会,让其不断充电,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这是一辈子都管用的。开发企业如果能给售楼人员创造培训的机会,售楼人员肯定会更加珍惜这份工作,也自然就会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并且还不会轻易跳槽,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希望:这里所说的希望,就是说发展商要为售楼人员创造提升的希望。世界上没有不渴望看到希望的人,人也只有在看到希望时,才会奋发图强、力争上游。开发企业要想留住优秀的销售人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售楼人员在企业内看到自己的希望。那么让售楼人员看到什么希望呢?希望有很多种,但对于开发企业的售楼人员来说,最大的愿望就是被提升成为售楼主管或某一方面的负责人。因为被提升是人生价值的另一种体现,售楼人员一旦得到提升,其社会地位、收入都会随之上升。试想,一个售楼人员,如果在一家开发企业中看不到被提拔的希望,能得到仅仅就只是一份普通的工作而已,那么他工作的激情、个人的创造性就会大大受到制约,从而滋生出慵懒的心态,因为反正努力与否工作都还是这个样,又何必要努力呢?
因此每一位具有远见卓识的发展商都应当在自己的公司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提拔选用优秀人才的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让每位售楼人员都看到提拔的希望,才能充分调动售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销售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一支人员素质高、善打硬仗的优秀销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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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理论个案二

检验售楼经理工作的三大指标

许多发展商在对营销经理职责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通病:营销经理称不称职,就看楼卖得好不好?严格地说,这是一种偏见,检验营销经理的标准包含三个方面:
销售指标
任何一家开发企业,都会制定月、季或年销售任务,比如房地产企业会为营销经理订下一个量化的目标:每月销售商品房160套或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如果未达到这个目标,营销经理的工作就失职了。但这是不是说,如果达到或超额完成销售任务,这营销经理就是称职的呢?不,还有第二项条件——
库存指标
发展商通常爱犯的一个毛病就是,只订销售指标,而忽视了库存指标。有一家发展商,为营销经理制定了月实现销售额3600万元的指标,结果每个月都超额完成任务,老板很高兴,为营销经理升职加薪,但在年度结算时,却意外发现,企业赢利与销售业绩不成正比。原因是什么呢?原来该楼盘的好单元都销售一空,可略差的单元却一直积压未动,营销经理也只管卖楼,好单元都卖完了,结果光积压下来的差单元资金总额高达0.61亿多元。如果发展商为营销经理定下了库存指标,就不会出现营销经理只卖“畅销品种”而不顾“滞销品种”的现象。但是,是不是有了上述两项指标就完全可以权衡出营销经理的成败呢?还不够,还得确定—

—资金回笼指标
同样,有位营销经理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一个集团客户,在公司开发的8幢商品住宅楼中选择了4幢一次性买下,后来又攻下了另一家集团公司的难关,一下子卖出了80多套商品房,该集团公司因嫌银行按揭利息太高而要求发展商允许其免息分两年支付房款,发展商为了早点脱手,就同意了,可是其营销经理一门心思搞营销,而对销售款的回笼却置之不理,结果一年下来,楼是卖了七八成,可售房款的回收率却不到30%,两大买家采取拖延战术。而发展商卖得好却未赚到钱,并且资金几度周转困难,以至延误了后期开发。可笑的是,该发展商也为营销经理晋升加薪,理由是其销售业绩骄人,而未将资金回笼列入营销经理工作中,营销经理也理直气壮地认为营销经理就是只管销售。假如营销经理将资金回笼当做份内工作,并订下回笼率标准,营销经理就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证资金回笼率,也就不会出现卖掉楼却不见钱的情况。
一个营销经理,必须完成以上三大指标才能称得上是称职的营销经理,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指标未完成,营销经理的工作任务就没有完成好。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节选)
建住房[2002]123号

……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位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切实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低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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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建住房[2002]217号

……
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职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划条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要适当增加居住用地的比例,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四、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
各地要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
八、继续加大对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的清理力度
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清理收费政策,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购房人负担、支持住房消费。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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