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车友襄樊怪异遭遇,转来给大家评断下,以后要小心。
5月4日,一个哥们开着一辆十堰牌照的车带着几个朋友去襄樊的“隆中”玩,下高速后发现路好象走过头了,就在挺宽敞一条大街的非机动车道上把车给停下了,车上几个人还坐着,开车的哥们就到路边小店里去问路,这车还没熄火呢,谁能想到就这样被城管队员罚款了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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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汽车这东西,再怎么开也有停下来的时候对不,总得有个地方停是不?出门在外,不可能总在马路上跑是不?路边上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就算不是问路,停车买包烟买瓶水也很正常是不是?
请看图一,我们车停的位置,看前车位置,绝不可能妨碍交通:
就在这时候,来了一辆无牌照,刷着“城管”字样的车,下来几个人,二话没说,就把我们的车前轮拿东西给锁上了,全国各地城管见过不少,可这装备,估计全国的交警也没几个人有,可他们还真的牛,随身就带上了。
我哥们那个急呀,反复申明只是下来问个路,不是停车进餐住店什么的,城管不管,说我们违章了,要“处理”;我哥们说,看那周围本地牌照的,不都停在这条街上好好地吗?
请看图二,我哥们的车被锁上了,不远处襄樊牌照的车就停在不到十几米远的地方,前面还有其他车,我们车后面也有其他车,但偏偏就锁咱们的车,你说怪不?
“城管”说,你们违章是你们的问题,他们是否违章,是他们的问题,我们来处理,先解决你这个事儿。
说咱那哥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要罚款200,不交钱,车就拖走!当时我们就蒙了,我哥们心疼车,这么拖回去,还不给拖坏了,而且人生地不熟,往哪里过夜取车去?
回头上网一查,原来法规里是这样说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可当时我们哪里知道有这个规矩啊,什么时候城管负责起交警的活儿来了?就算是他们有权管这个事情吧,也是明显执法不规范的:
1. 即使真的哪儿不能停,明明当事人在场,靠边停车,火都没熄,车上有人的情况下,没有敬礼,请人驶离,而是采取了立刻扣车、锁车。
2. 从照片上大家可以很清晰看到,该位置不可能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而且不停这里停哪里?难道停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3. 说到违章停车,这城管的车倒是随意停在机动车道上!在机动车道上长期停车是违法行为,他们这是知法犯法!
4. 周围那么多本地牌照的车辆停放都视而不见,偏偏一拥而上处罚外地车辆!(轮子上黄色的锁和前面十来米处停放的鄂F(襄樊本地)牌号的一辆爱丽舍空车)
5. 从性质来说,并不严重,即使是罚款,也不应该就最高极限来罚款。
6. 仅仅从从开具的单据看,也有以下几个小疑点:
a..根据这个单据上说的违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巧的是,我在该法总则第五条里看到: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来,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此法,具体说,就是交警,城管队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吗?不是!既然不是,凭什么来进行处罚?
b.他们开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这道路交通的事情,什么时候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我仔细检查了全国各地关于城管部门关于交通这块的范围,明文规定的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注意,这里是侵占道路,我就不明白了,这汽车靠下边,就是“侵占”了道路吗?按这样的说法,一个停下来的行人,不也“侵占”了道路吗?包括他们城管的车停在机动车道上,不也是“侵占”道路吗?真是贼喊捉贼啊!
c.奇怪的是,我哥们的汽车变成了违法证据?还要扣下?就算这样是合理的,但根据这个表上显示,没有经过执法机关盖章和执法人员签名就无效,仔细看了,这个上面确实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无效的收据,更何况车都已经开走,这个收据还在当事人手里,以后当事人倘若拿着这个条子去找该城管队要车,他们又如何给出“证据”车辆来呢?
d.再看罚款票据,骑缝公章全部没有印出所在城市,也没有填写日期和收款人姓名,一个连收款人都没有的处罚票据,我还是头一次见到。
e.如果是交通违章,“代替”交警进行工作,应该开具交通违章处罚单,到银行交钱,怎么这里现场收取现金呢?
不得已,我那哥们交了200元,现场拿车走了,但已经委托我们中的一个照了一组照片,又委托我将此图文发在网上,将此事昭示天下,让大家看看襄樊的城管队员是如何当上“交警”的。
在这个事件里,城管队员知法犯法,将车辆长期停放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自己已经严重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城管队员并无交警才有的执法权及罚款权;城管队员不具备收受交通违章罚款的权利;对于根本没有违章的车辆进行扣车和罚款,只有公安交管部门才有权扣押车辆;对于其他本地牌照车辆视而不见;开具的罚款收据上没有收款人,属于无效票证;此票据不是交通罚款凭证,属于假票证,乱罚款乱收费!
所以,该城管队的做法严重践踏了国家相关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襄樊冒充“交警”的城管们,你们该下课了!
再来讨论下这个事情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比如我所工作的地方,同样在行使对静态车辆管理权限
我估计 当地城管部门行使对静态车辆的管理权应该是经过省级部门批准的
所以这个案子的执法主体和适用法律并没有错误
而就如同我前面所说的 执法违法主要是指其执法程序违法和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停车问路是否属于乱停放)出现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