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的商会萌发于春秋,时称“肆”。至隋、唐时期,形成了商会的雏形,曰“邦会”。至宋代称“行户”。明清时期谓“行会”、“公所”、“同业工会”等。至清朝末年,新兴的民族工商业者登上商业舞台,要求设立一种能够协调商业各行业的管理机构,以适应商品经济日趋发展的需要。清光绪二九年(1903)清政府设“商部”,并颁布了《商会简事》。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在京师设商务总会,各省设立分会,各地相继设立了专门领导各“行业”或“同业工会”的半官方机构——商会,谓“商业公所”、“商务工会”。至此,商会组织迅速发展,遍及全国各行各业。
民国初期,在商业较繁荣的城市,商会组织机构已比较完善,内设会长、专职秘书、会计和勤杂人员。商会会长多为当时商界权威人士充任。并建立起了较优为完善的会议议事制度,设有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等名誉职务。。商会的会员大会,分定期与临时会议两种,均有执行委员会召集。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五以上者请求,或监察委员函请召集。
民国时期,商会隶属县政府和国民党县党部直接领导。商会的职责由政府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会法》。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工商同业工会法》,此法规定各行业的“行会”、“公所”、“会馆”等均在本法公布之日起改为“同业工会”,归当地商会组织领导。1938年国民党政府在公布《修整商会章程准则》中明确规定,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民国时期商会的职责范围包括: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协助政府征税;调解行业内部纠纷;组织内部互助,解决行户困难;向政府反映商会的意见;维护行业利益,对外进行交涉;掌握行业经济动态。
稳定和充足的经费来源是民国时期商会兴盛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当时,商会的经费分会费和事业费两部分。会费由商会会员缴纳,每年分期或一次交清。缴纳多少以同业公会为单位按其所属行业资本总额以及会员名额为摊收依据;非会员的收费标准,按各行业资本额大小每年一次分摊。事业费由会员大会议决,经政府校准在所辖范围内筹集。商会的预算、决算及工作报告,经会员大会议决,报县政府转呈省政府备案。
新中国成立后,旧商会被解散,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会存在和发展所依赖的市场经济已不复存在,对工商业的管理职责全部由政府部门承担起来。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各级各类商会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起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决定了新时期商会的功能、任务较之旧商会将有明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