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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世坤律师事务所谈违法雇用“跳槽”人员一案  (http://bbs.xfeb.com/dispbbs.asp?boardid=65&id=48205)

--  作者:wknmm
--  发布时间:2012/5/11 9:50:23

--  北京世坤律师事务所谈违法雇用“跳槽”人员一案

[案情简介]

    申诉人:某食乐城酒店

    被诉人:邰某某,某宾馆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宾馆

    1994年8月25日申诉人以被诉人邰某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向申诉人赔偿培训费2500元。

    被诉人辨称: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逼迫其与客人跳舞,由于不从,申诉人对此不满,违反劳动合同实属被迫而为之。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1993年10月20日,被诉人邰某某经劳务市场介绍被申诉人招为服务员,双方签订从1993年11月30日至1994年11月30日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为了培训新招人员和有助于营业,从北京某饭店聘请了8名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负责对新招68名服务员的岗位培训,又在相应岗位服务,半年后,8名技术人员完成任务返京,申诉人为其支付费用17万元人民币。同时,被诉人邰某某等68名新招人员全部上岗,每人月工资200元,食宿费由申诉人负担。1994年8月15日,被诉人邰某某获悉被诉人某宾馆招用服务员,食宿费全包,月工资300元,邰某某未经申诉人同意私自到某宾馆应招上岗。事发后,申诉人曾多次规劝,要求履行合同,被邰拒绝,申诉人遂诉诸劳动仲裁机关。

    本案仲裁庭在初步查明事实(邰某某对其提出的被逼跳舞出走的理由不能举证并经查证难以成立)的基础上,对双方做调解工作。邰示意听从某宾馆领导的意见,而该宾馆开始也表示宁愿负担培训费也不能叫邰回申诉人处上班。然而,当办案人员再次去宾馆拟进一步核实证据,征求调解意见时,宾馆经理突然改变态度,说邰因在宾馆有违纪行为而被辞退,但双方既无劳动合同,又无辞退手续。经过反复查询,该宾馆不得已出具了一份“邰从即日起不在本宾馆工作,如再在此宾馆工作,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所谓证明。此后,仲裁人员多次多方查找,未能见到邰本人,据有关人员及邰的姐姐反映邰在此期间食宿和工作就在某宾馆,该宾馆却以邰闲来帮忙或无事来玩等理由搪塞。仲裁机关难以最后查证邰与该宾馆建立劳动关系及其运转行为的事实。于是,仲裁机关即行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到该宾馆及邰的亲属处,邰始终不到庭。鉴此,仲裁机关决定采取劳动监察手段,对该宾馆先行用工检查,以便从中发现邰与该宾馆的劳动关系情况。结果,不仅查出该宾馆存在用工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且查证了其在1993年10月至11月已经为邰支付工资的手续,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得到充分证实。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该宾馆已经构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仲裁庭据此通知追加该宾馆为本案的被诉人。